影視拍攝申請說明

一般參觀、婚紗拍攝等非商業攝影,皆無須申請,惟請遵守園區相關規範,避免影響其他遊客參觀權益、行走動線或園區活動進行,感謝您的配合!

一、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為行銷推廣人、事、史、地、物,並鼓勵影視業者至本市拍片、取景,促進影視產業發展,建立並維持有利影視產業長遠發展之友善環境,促使公共資源有效利用,特訂定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》

二、影視業者應於影視拍攝前七個至三十個工作日檢具以下資料,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桃園協拍中心提出申請:

  • 場地使用申請表。
  • 活動企劃書(含內容大綱、拍攝腳本、勘景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)。
  • 場地使用保證書,場地如屬本市法定文化資產,請填具文化資產建物影視拍攝使用保證書。
  • 工作人員名單。
  • 公司證明文件。

三、桃園市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中心聯絡資訊

四、申請拍攝注意事項如下:

  • 相同時段與區域,僅受理一組拍攝申請,並以已提出申請且完成審查者優先。
  • 申請拍攝之場地,若因故異動或取消借用檔期,至遲應於進場前三個工作日(如場地管理單位另有規定,從其規定辦理),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局、協拍中心及場地管理單位(以下簡稱場管單位)為處理原則;如無故取消未依限告知,違者將依拍攝違規處理所定方式處理之。然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不在此限。
  • 申請拍攝本府轄管建築或由本府所屬各機關支援之拍攝,以機關勤務調度為優先,並由各機關審核通過後,始提供支援。另申請單位應依申請核准之文件內容執行,如擅自更動內容或以後製處理,影響本府或所屬各機關形象,本局及協拍中心得要求申請單位刪除相關影像片段,並立即將影片下架。未完成影像刪除及下架前,得暫停協拍服務。
  • 申請本府公務設備須公務人力支援時,為避免延宕執行正常業務時間,如公務支援人員到達現場後,30 分鐘內未拍攝該支援項目,協拍中心得立即中止此設備申請服務。
  • 進行拍攝作業前,建議拜會拍攝區域里長及商、辦、住家等,妥善溝通並公布拍攝訊息。拍攝過程如製造噪音,影響附近居民安寧或場管單位辦公,場管單位或協拍中心可逕行要求停止拍攝。未立即停止拍攝者,場管單位或協拍中心得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告發。
  • 申請單位使用道路拍攝如需交通管制或封路,應依規定於拍攝作業前完成申請路權並提前公告。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進行機動性交通管制,影響用路人權益。
  • 申請單位於陳設、拍攝過程應主動回報協拍中心、場管單位每日進度及進、退場時間,並提供拍攝通告單。
  • 拍攝過程如須移動、修繕或改裝場地設施,至遲應於施作前三個工作日取得場管單位書面同意,並提供副本予協拍中心,不得擅自變動,並嚴禁裝置對場地造成損害或不可拆卸之道具。
  • 未依場館單位人員指示進行拍攝,致使借用之古蹟、歷史建築、珍貴文物或特殊設施遭受破壞或動植物傷病死亡者,依法究責。
  • 借用之場地及相關器材損毀時,應於一週內完成復原或賠償,違反者依法究責及賠償。
  • 拍攝完成後,應於申請期限內完成場地復原。未完成清理者,按逾期回復原狀之天數,每日依場租加倍計罰違約金,並可自保證金扣抵(如場地管理單位另有規定,從其規定辦理)。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,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場地復原,經場管單位同意展延者,不在此限。